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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
来源:李光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3
浏览量:326

(2014)南民初字第505号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6-7)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吴某,男,1959年4月12日生,汉族,在贵州大学图书馆工作。

被告罗某,女,1966年月18日生,汉族,原花溪机械厂退休。
委托代理人李光宇,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代理人卢,被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双方婚后由于罗某性格的原因生活一直不和谐,罗某对其照顾不周,对其不尊重,经常吵闹打架并将其赶出家门,使其一直处于精神压抑的状态。吴某认为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罗某辩称:双方性格比较和谐,也是相爱的。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其遭受被单位裁员的打击后患上焦虑症,对吴某的关心照顾少了。其现在也一直在学做家务,努力修补夫妻感情。吴某所说的吵闹打架也只是夫妻间寻常的闹矛盾。在其最困难的时候,吴某扛起了家庭的重担,其对吴某还是有亲情和爱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吴某与罗某于1989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结婚时罗某与前夫有一子罗S与双方共同生活。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近年来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11月10日,吴某离家另居。2014年4月,吴某诉讼来院,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婚姻档案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吴某与罗某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长达20余年,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且婚后感情尚可。后虽因罗某对吴某照顾不周、双方有时争吵等琐事产生矛盾,但综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尚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加强沟通,彼此信任扶持,妥善解决好夫妻矛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吴某与罗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后为120元(已由吴某预交),由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贵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钱
二〇一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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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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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航海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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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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