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宇律师亲办案例
小儿脑瘫的医疗事故陈述书
来源:李光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5
浏览量:1017

小儿脑瘫的医疗事故陈述书

尊敬的省医学会专家:

你们好!

本人王丽,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系患者陈小明(男,现年龄3)之母,丈夫陈大华也系同村人。我因停经39周,阴道流液4小时。并于201182日入住修文县医院产科39床待产,经院方值班医生检查,诊断为:“39+5W妊娠待产6.90(后来改为39+6)入院情况,该妇因”停经39+5阴道流液4+小时入院。PE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腹膨隆与孕日相符。产查(回步触诊:10日,胎心正常,骨盆测量均在正常范围,外阴G)。阴道畅,有水样分泌物,宫口未开,头S-2.5Binshop评分7分。辅查县人民医院B超示晚期妊娠(早胎,头位)。入院诊断:1.39+气妊娠待产619010A2.胎膜早破。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各项检查,。抗感染治疗予0.5%宫缩素调至有效宫缩。于201182335分钟经阴道分娩,会阴II0裂伤+间断缝合术。产后促子宫复旧会阴及会阴冲洗治疗。出院情况:该妇一般情况可。PB:生命体征平稳。心肺(—)今日于会阴裂口拆线,裂口愈合好,子宫复旧好, 色淡,无臭,余无特殊不适,常规出院。据管床医生马大哈告知我体温脉搏,呼吸,血压正常,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但宫缩差,阴道流液,为胎膜早破所致。我当即要求作剖腹产,以保婴儿安全生产,如果不立即结束产程行剖腹产术,那么婴儿极易吸入羊水及粘液,但马大哈医生不同意我的要求,立即行剖腹产术,反而一意孤行地让我自然分娩。因我害怕婴儿在胎膜早破的环境的子宫内时间多呆一分钟,就会多存在一分钟危险。我是2011822日入院至2011823230分产程开始。胎儿娩出是2011823935分才娩出,也就是是说胎儿在胎膜已破的环境呆了7小时零5分钟之久。这多么危险,作为一个妇产科医生应该知道胎儿在已破膜的宫内环境中7小时零5分钟产生的窒息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她能在产程开始时即2011823230分时就实施剖腹产术,婴儿就不会产生窒息。我就有一个健康活沷的小宝宝。果然,婴儿一出生,病情非常严重,不哭,全身青紫,重度窒息。另外,新生儿窒息原因当然也有很多,医生没有听取我的要求,一意孤行,坚持按照他的错误方案让我自然分娩,如果他及时实施剖腹产手术,我的孩子就不会吸入羊水,粘液,更不会产生窒息。婴儿出生后病情非常严重,明知本院医疗水平及设备差,就应立即转到条件好的医院进行抢救,但一直拖延转院时间,以致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导致婴儿重度窒息,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肾脏缺血性损害,电解质出现严重紊乱,高钾,低钠,血症,新生儿黄疸,胎儿在子宫内一切正常,为什么离开母体腹部就出现不哭,全身青紫,重度窒息。

在修文医院的护理记录单上记载了病情观察及措施:20118221130分,该孕妇“停经39+5W,阴道流液4+小时”,收住院,来时神情合作,步入病房,介绍入院须知。协助医师完善相关辅查,听胎心音142/分,宫口未开,遵从医嘱监测胎心音,抬高臀位,以及抗炎预防感染。8279时,该产妇神清合作,一般情况可,子宫收缩良,宫低于脐下三指,阴道无异,会阴,常规出院。该新生儿于2011823935分经阴道分娩,出生时面色苍白,无肌张力及喉反射,未建立自主呼吸,无哭声。心率104/分,Apgerr评分2分,立即清理呼吸道,吸出粘液及羊水约52ml,立即行心肺复苏术。(心脏按时口对口人工呼吸)。940分遵从马大哈主治医师口头医嘱1/10000肾上腺素1ml。立即通知新生儿科医生金猫猫,钱多多及妇产科主任冉绵绵参与抢救。950遵从金猫猫医生口头医嘱地米2mg。尼可刹米50mg,同时上呼吸气囊,吸氧,建立静脉通道,经积极处理,新生儿于1010分皮肤出现稍红润,1015分皮肤较前红润,出现肌张力,喉反射,仍无哭声,听诊心率150/分,呼吸40/分。于1025分转新生儿科。

入住修文医院前我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医院(该院地处繁华的珠江三角洲,医院设施先进,医护人员的资质也很高,是一家行政级别相当于县级的大镇,东莞市是直接辖镇的地级市,不辖县),产前多次检查胎儿一切正常。修文医院也给出了胎儿正常的诊断,可是为什么一夜之间胎儿就成了高危儿。2011824转院至遵义市妇女儿童医院时,已经诊断为:1.围产期窒息2.新生儿肺炎3.缺氧缺血性脑病4.头颅血肿,5缺氧气血性肾损害.6缺氧缺血性心肌损害7.高钾血症8新生儿黄疸9低钠血症。 在医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难道就没有科学方法揭露出人为造假的因素吗?

当然,产生产后重度窒息原因是较多的。我听从贵阳医学会的建议,带孩子到贵阳儿童医院作染色体筛选检查,结果染色体46XY,染色体正常。结婚时我们做的婚前检查亦正常。也就是说陈小明无任何基因及遗传方面的疾病,其父母,祖(外父母),旁系三代血亲亦无遗传病。本病例的医疗结果给患方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我们对院方的医疗行为提出致疑,但鉴于医学的专业性,特提出以下几点供各位专家进行鉴定。我们有如下几点看法:

一. 医生缺乏责任心且诊断错误:

陈小明所患的脑瘫完全是修文医院马大哈医生缺乏责任心,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嫌麻烦,怕苦怕累,在产妇羊水早破,宫缩差的情况下,不及时为产妇作剖腹产术,婴儿出生后,病情非常严重,重度窒息。因我害怕婴儿在胎膜早破的环境的子宫内时间多呆一分钟,就会多存在一分钟危险。我是2011822日入院至2011823230分产程开始。胎儿娩出是2011823935分才娩出,也就是是说胎儿在胎膜已破的环境呆了7小时零5分钟之久。这多么危险,作为一个妇产科医生应该知道胎儿在已破膜的宫内环境中7小时零5分钟产生的窒息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她能在产程开始时即2011823230分时就实施剖腹产术,婴儿就不会产生窒息。我就有一个健康活沷的小宝宝。果然,婴儿一出生,病情非常严重,不哭,全身青紫,重度窒息。另外,新生儿窒息原因当然也有很多,医生没有听取我的要求,一意孤行,坚持按照他的错误方案让我自然分娩,如果他及时实施剖腹产手术,我的孩子就不会吸入羊水,粘液,更不会产生窒息。

二. 延误治疗:

该院医疗及设备有限,又不及时转院,一直拖延转院时间,从而造成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致使小孩严重缺氧而患上脑瘫。如果医方能及时对病人进行B超检查和胎心监护,就不会错过了发现胎儿缺氧的机会给社会。婴儿出生后病情非常严重,明知本院医疗水平及设备差,就应立即转到条件好的医院进行抢救,但一直拖延转院时间,以致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导致婴儿重度窒息,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肾脏缺血性损害,电解质出现严重紊乱,高钾,低钠,血症,新生儿黄疸,胎儿在子宫内一切正常,为什么离开母体腹部就出现不哭,全身青紫,重度窒息。可是,正是医方的疏忽和过错,才造成给我们家庭,孩子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社会负担,我们要向该院这个重大医疗事故,给孩子讨个公道。

三. 病历的真实性问题:

病历存在明显的虚假伪造的痕迹,系后来为推卸责任而故意编造,与事实存在诸多矛盾。病历如此完善而且婴儿产前一切正常,生产时又如此危险,不能不让人怀疑有事后编造的痕迹。

四. 医院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及时和向家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明显的过错,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地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生》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生应当如实告知或家属病情等情况,避免产生不利后果。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以上法律法规均要求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到本病例中,院方在诊断为“胎膜早破”后,应当将此情况可能带来的风险等如实告知患方,但是医方在我们入院到孩子娩出之前就病情和风险等等如实告知患方,直到新生儿抱出产房后我们才知道孩子出现窒息并抢救的情况,显然医方侵犯了患者方的知情权以用生产方式的选择权。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在产妇胎膜早破就诊的情况下,管床医生在胎儿已从健康状态转变为高危儿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常规处理,抱着侥幸的心理,视人命如草芥,敷衍应付医务工作,当危险爆发时,又仓促处理,以致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事后为了逃避处罚,相互串通一气,伪造病历。现如今孩子造成脑瘫的直接原因就缺氧窒息(贵阳市妇女儿童医院的病历能够证实这一点,所以,在孩子并无先天畸形的情况下(贵州省妇幼保健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优生遗传科染色体检查报告》证实了孩子没有遗传性疾病。医院的诊疗行为和患者的病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衷心希望各位专家本着科学的,客观的,实事求是地对本病例做出公平,公正的鉴定,万分感谢!

王丽

执笔人:李光宇

○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注:以上系化名,化地的真实案例

李光宇律师得到贵州省名医双安安主任医师的大力帮助,在此衷心感谢!!!!!!!!!!!

以上内容由李光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光宇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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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路1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光宇
  • 执业律所:
    贵州省贵阳市航海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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