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宇律师亲办案例
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来源:李光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8
浏览量:576

(2014)筑中民终字第319号

——贵阳中级人民法院(2014-3-24)

(2014)筑中民终字第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沈某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某某,被上诉人贵阳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贵阳云岩区中天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与中天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中天物业为贵阳中天花园一期(沈某某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业主应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多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元,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如下: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每月每平方米0.52元;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每月每平方米0.35元;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每月每平方米0.60元;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每月每平方米0.14元;综合管理服务:每月每平方米0.39元。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万科物业交纳下季度的物业服务费,在下季首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013年8月,中天物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进行物业管理至今,沈某某自2012年1月1日起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故要求判令沈某某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3,200.10元并支付滞纳金300元。原审审理中,因沈炜于2013年3月29日交纳了2,120.10元物业费,中天物业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沈某某支付物业管理费1,080元,放弃要求其承担滞纳金3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另查明,贵阳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载明:房屋坐落:贵阳云岩区xx路XXX号。部位:402,建筑面积:121.25,房屋权利人:沈某某。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某所居住的贵阳市云岩区中天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与中天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拘束力,根据该合同,中天物业对沈炜的物业进行了管理,沈某某理应向万科物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综上,中天物业要求沈某某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沈某某的辩称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辩称也无法成为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当然贵阳物业也应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沈某某在内的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中天物业放弃要求沈炜承担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080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在原审中已作书面答辩。中天物业未履行物业合同中安保等义务,致使案外人王某某于2012年12月20日混入小区并踹坏沈某某的进户门,故中天物业已构成违约,沈某某有权暂缓支付剩余1,080元物业管理费。沈某某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判,改判中天物业赔偿财物损失49,000元。
被上诉人中天物业答辩称:沈某某的上诉请求与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无关,可另行主张。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天物业对中天花园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沈某某作为业主理应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现沈某某上诉主张要求中天物业赔偿49,000元,该项请求并非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沈某某可另行主张。至于沈某某以万科物业构成违约为由,主张其有权暂缓支付1,080元的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某某
代理审判员 徐 某某
代理审判员 姚 某某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某某
以上内容由李光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光宇律师咨询。
李光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3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西湖路1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光宇
  • 执业律所:
    贵州省贵阳市航海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1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贵州-贵阳
  • 地  址:
    西湖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