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筑中民四(民)终字第72号
——贵阳中级人民法院(2014-3-23)
(2014)筑中民四(民)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贵阳千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光宇,贵阳航海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
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花溪区小河人民法院(2013)花民三(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0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某某
代理审判员 刘某某
代理审判员 吴某某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车某某